就事论事,这一命案看似与单位并无任何关系,与诸位领导风马牛不相及,而却要拿领导“问责”。乍一看似乎令人有些不解。即使是单位领导应该负有教育不到位、对职工了解不够详尽等“领导责任”,那么这个处分也似乎有些过重了,似乎有些不太合乎人情什么的……
其实不然。仔细品味,洛阳市检察院的这一决定既及时,又恰当,更是有章可循,值得为之叫好。
2009年7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。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,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,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。其第二章第五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”,“(三)政府职能部门管理、监督不力,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。”
问责规定有多处亮点,其中包括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,“问题官员”两年内不得提拔,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替代,“不作为领导”也要问责等。
建立健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,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,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。通过问责党委领导,促使各级党委领导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,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,以充分发挥问责体制的效力。
有权力就有责任,使用权力就必须担当责任。既然把一个党员干部放在领导的位置上,你就应该对所在单位的一切负责,就应该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,严格纪律,开展道德法制教育,就应该对单位出现的各类恶性案件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诚然,对各级官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,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。值得欣喜的是,从洛阳市检察院做出处理决定中,民众看到了问责制真正的威慑力,以及对领导干部的启发和教育意作用。对此,民众肯定持以欢迎和支持的态度。